20170200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关于营改增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解决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被执行人(特指债务人企业,下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其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而无法过户的问题,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结合衢州地方实际情况,就执行程序中司法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所涉税费征缴及过户问题进行了沟通和研讨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纪要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庭)在司法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过程中,因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本纪要所称不动产,包括司法处置前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形下,不影响已拍卖不动产的实际过户,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买受人办理过户时予以协助配合。

1.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后,应发函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函件应注明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情形),并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司法处置不动产税款计算结果,将出卖方应纳税(费)金额从拍卖款中支付。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依法对税费缴纳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财产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负责受理司法处置不动产完税证明的相关咨询、解释、办理等事项,并将司法处置不动产的受理登记情况传递给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3.经财产所在地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的,在确认出卖方应纳税(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出卖方的名义开具完税凭证,视实际交付情形交给执行法院或买受人,并将完税情况传回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国税窗口应及时向地税窗口提供司法处置不动产的完税情况,地税部门据以计算征收相关地方税费。

4.财产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在司法处置不动产已按税收规定或拍卖公告约定完税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产权登记完税证明》(含免税和不征税业务无需缴纳税款的情形),协助买受人过户。

5.不动产登记中心凭执行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按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条件进行登记。

三、税款计算缴纳。

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由财产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凭法院来函暂按5%征收增值税;其他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由财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凭法院来函按5%预征增值税。房开项目企业所得税按管辖权限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2.5%预征。对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房开项目除外),由主管地税机关按5%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他税(费)的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执行。预缴税款的出卖方应按现行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差额征税、免税、不征税规定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四、不动产买受人取得司法处置的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精神,可凭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所载拍卖成交价作为不动产购置原价入帐。

五、本纪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协调确定。

六、本纪要适用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法院营改增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事宜。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七、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Print Friendly, PDF & Email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