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8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会议纪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相关部署要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有关问题已达成会议纪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8日

关于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精神,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扣划被执行人(即退休、退职人员,下同)基本养老金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人民法院因办案需要,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查询函。查询函应明确查询的具体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开户银行信息、银行账号、月发放金额等,社保经办机构应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二、人民法院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月基本养老金以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督促被执行人在其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同一银行另行申请办理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从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中划入必要生活费用。人民法院在参考当地生活水平、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等基础上,明确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标准,并告知被执行人。

三、人民法院需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月基本养老金以抵偿债务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执行需冻结、扣划的总金额、月扣划金额、扣划起始年月,同时载明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银行账号和其另行申请办理的银行账号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协助办理,并将被执行人月基本养老金分别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四、社保经办机构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月基本养老金实施扣划措施期间,不允许被执行人变更基本养老金开户银行及账号,如确需变更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或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扣划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如被执行人提前偿还完毕其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于当月20日之前书面告知协助执行的社保经办机构。

五、如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且债务尚未清偿,社保经办机构扣划工作自动终止。因被执行人未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判刑、失踪等原因暂停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扣划工作同步暂停执行,待基本养老金恢复发放后继续履行扣划工作。

六、因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判刑、失踪等不再符合法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且家属或有关单位延迟申报上述情况的,发生多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函告次日起暂停扣划基本养老金转给债权人,并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多扣划金额的退还手续。

七、县一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如在执行本纪要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可分别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反映,由两局协商处理。如两局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处理。

本纪要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附件:

1.养老金查询函

2.养老金查询回复函

3.协助执行养老金通知书

 

附件1: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养老金查询函

(     )浙02执    号

关于

一案,            法院作出的(     )   字第       号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配合查询该被执行人下列有关情况: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开户银行信息、银行账号、发放金额。

请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院印)

 

附件2: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金查询回复函

 

根据              法院发出的(    )浙02执   号养老金查询函,要求我局配合查询被执行人       有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开户银行信息:

银行账号:

发放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局印)

 

附件3: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协助执行养老金通知书

(     )浙02执    号

关于      一案,           法院作出的(     )

第       号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办理以下事项: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          )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共计为      元,月扣划    元,发放至开户银行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银行账号为:                 内。

2.为被执行人         保留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        元(每月),发放至开户银行为:                   ,

银行账号为:                                     内。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        书      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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