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权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日前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会议纪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刑一庭、省检察院公诉三处、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7月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对象本质上应当包含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人民调解确认决定书,但由于立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为生效的调解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裁定,因此,执行部门在执行立案后要及时对生效调解书、人民调解确认决定书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认可并执行仲裁调解协议所作的裁定属于拒不执行裁定罪中裁定的范围。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线索后3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自诉;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经过3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拒执犯罪案件,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视情决定采取拘传、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立案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有逮捕必要的,应及时决定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缺乏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1.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相关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出入境证件、社会信用证代码、工商登记材料等。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并同时办理相关人员移交手续。
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下落的相关线索。
2.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基本材料。如生效裁判文书,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而出具的裁定等。
3.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或者曾经拥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能力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的证据。如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查询存款、股权的通知书及回执;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记录;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及相关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等。
4.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相关材料。如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记录、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记录等;证实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的相关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暴力殴打、威胁执行人员、抢夺执行人员物品等妨害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证据;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5.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相关材料。如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证实执行不能的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材料。包括证实财产已经被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转让的照片、录像、合同、过户证明及执行人员被殴打致伤等证据。
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的,应当进行转化,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重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等。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配合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办理参照适用省公检法司《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符合条件的,启动快速办理机制;被执行人在案的,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第一审审理期限各不超过10日。
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不以执行通知书送达为前提。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
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
3.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判决、裁定,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死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为构罪的前置条件。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大于被执行人债务金额的,被执行人处置其他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为拒执犯罪行为人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经人民法院移送后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经与人民法院沟通后,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后果的,经与人民法院沟通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省以前制订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本纪要下发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