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6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2015年6月26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执业权利,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辩护权等执业权利。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出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附卷。

第三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其近亲属或者指定人员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及时转达相关人员,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委托手续后,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 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外,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

第五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需要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的,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必须从严把握,审慎决定。

对于涉案金额未达50万元,但因“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而被确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市检察院作专案汇报;需要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的,一律由市检察院从严审批。

第六条 立案时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并在羁押犯罪嫌疑人时送达看守所。

立案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经审批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未按规定及时送达《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的,视为许可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以外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羁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看守所会见无需经过许可;辩护律师在提交委托手续时,检察机关亦应予以告知。

第七条 立案时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在立案审批报告中予以注明;辩护律师在提交委托手续时,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对认定理由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检察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予以书面答复。许可会见的,应当制作《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送达辩护律师;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说明理由,并送达辩护律师。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九条 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或者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及辩护律师。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辩护律师会见情况记录在案,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律师应当书面提出。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申请、答复存档备查。

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辩护律师。

第十二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询问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侦查程序和法律适用有无意见,并由辩护律师签字确认。听取意见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参加,且在专门的工作场所,听取过程记录在案。如辩护律师不愿发表意见的,也应当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

侦查人员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认真分析,并在侦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及理由。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将辩护律师委托书、会见函、书面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移送。

案件侦查终结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并由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签字确认后附卷。

第十三条 辩护律师认为侦查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可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申诉。

接到控告、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意见并及时查明情况,向辩护律师反馈处理结果。控告、申诉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辩护律师的统一接待、接收辩护律师申请和向辩护律师送达法律文书;案件管理部门在接到辩护律师相关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将申请材料送达侦查部门,在侦查部门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

侦查部门负责直接向看守所、公安机关送达是否准许辩护律师会见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第十五条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不断提高严格、规范、文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对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应加强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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