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9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看守所实行“四禁” 工作的通知

甬公通字【2016】22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执法执勤工作,积极创建平安监管场所,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看守所监区范围实施“四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看守所监区高围墙以内封闭区域和武警执守的A门以内的收押、提押、提讯、会见等执法执勤区域。

二、适用人员

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助工作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来所办事的人员。

三、“四禁”内容

(一)严禁吸烟。严禁将香烟、打火机带入看守所监区和执法执勤区,进入上述区域时,自觉将香烟、打火机等物品放入物品存放处。

(二)严禁使用移动电话。严禁在监区和执法执勤区内使用移动电话,进入上述区域时,自觉将移动电话放入物品存放处。确因工作需要的,事前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看守所。

(三)严禁私自夹带传递物品。严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传递违禁物品;严禁私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传递信件、钱物;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本看守所领导审批并由看守所民警按规定转交。

(四)严禁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助工作人员须着当季整套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律师等来所办事人员应着正装,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进行登记。

四、有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实施,健全工作制度。各看守所及时张贴警示标识,完善硬件设施,方便办案单位开展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四禁”规定的,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在3日内通报所属单位严肃处理。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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