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9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海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市律师协会就双方建立良性互动工作机制联合达成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良性互动的组织机制

    1.建立海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组织机制。宁波海事法院研究室、宁波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沟通、交流的具体联系部门。

    2.建立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市律师协会座谈会、专题研讨、意见征询等制度。不定期交流通报浙江海事审判执行工作、律师执业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确立良性互动合法、尊重原则

    3.法官与律师交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共同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相互贬低或指责,做到相互尊重。

    4.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尊重律师职业,认真听取律师代理意见,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尊重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恰当表达代理意见,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三、加强司法业务研讨交流机制

    5.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市律师协会可根据需要采取专题讲座、业务研讨交流会、学术沙龙、合作申报调研课题等方式进行司法业务研讨与交流,重点破解司法疑难问题,经各方协商一致,还可视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6.双方的业务资料、刊物、信息除依规定需要保密或不必交流外,可通过网络等平台交换、共享。宁波海事法院《浙江海事审判情况通报》、《海事司法论坛》等刊物资料及宁波市律师协会有关资料相互间实行书面寄送。宁波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可通过宁波市律师协会向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赠阅上述刊物。

四、重视律师作用,落实诉调衔接机制

    7.宁波海事法院应重视律师作用,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代理权。在海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律师因通过正常调查途径无法取得诉讼所需的书证而申请调查令的,宁波海事法院应依法及时签发调查令。

    8.宁波海事法院要注重落实诉调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及时有效化解各类海事诉讼纠纷和矛盾。宁波市律师协会应积极引导、鼓励律师参与诉调衔接,律师应向委托人分析证据利弊,引导其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在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宁波海事法院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五、加强相互配合和监督,建立互评互议机制

    9.宁波海事法院应当重视听取律师界对法官司法能力、水平、职业道德、公信度以及法院海事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宁波市律师协会应当重视听取法官对律师执业能力、水平、职业道德以及队伍建设的评价和建议。

    10.鼓励和提倡相互间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测评和实行案件廉政监督卡、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等多种形式开展常态化互评监督活动。

    11.对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反映和举报,双方应及时告知被反映或举报对象的主管单位,相关处理情况可相互函告或在联席会议上通报。

六、附则   

    12.本实施意见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签署。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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