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9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警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强化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协调会议精神,对全市法院执行部门通过交警部门协助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在案件执行及财产保全实施中,可通过本市交警部门协助,对被执行人机动车辆予以扣押。
第三条 要求交警部门协助扣押车辆的,处置法院应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
  (1)案件执行案号;
  (2)执行依据;
  (3)当事人身份信息;
  (4)要求扣押车辆的号牌。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明法院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基层法院执行部门要求扣押车辆的,应制作扣押车辆申请表,申请表随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报中院执行局审查。
中院执行局审查同意后,于每月15日及月底将材料移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遇节假日顺延)。情况紧急的,中院执行局即时将材料移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第五条 布控法院要求扣押车辆前,必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车辆手续。
第六条 各法院应建立布控车辆的纸质资料库和电子数据库,以利于对布控车辆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各法院指定固定联系人,负责与交警部门的日常对接工作。联系人和执行备勤人的手机保持全天24小时开机。
第八条 交警部门成功扣押车辆后通知布控法院,布控法院应在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办理扣押车辆的交接手续。特殊情况,交警部门可直接与中院执行局联系。
办理交接手续的,法院承办人员应携带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移交单。移交单由中院执行局制定统一样本。
第九条 布控法院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时,应支付相关的保管、拖车费用。
第十条 依照人民法院悬赏机制支付协警奖励金。奖励金标准为扣押每辆车一千元,并在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时支付。
第十一条 基层法院应将成功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信息及时报中院执行局,中院执行局应及时向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反馈。
第十二条 交警部门在协助法院扣押被执行人车辆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拒等情形的,可通知辖区法院或布控法院。相关法院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紧急情况,交警部门可直接与中院执行局联系。
交警部门联系辖区法院的,辖区法院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并立即通知布控法院,布控法院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出警。
辖区法院在现场处置中,遇拒不执行、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等紧急情况的,经与布控法院联系后,可将直接责任人员以拘传等方式带离至辖区法院。布控法院到达后将书面委托协助手续补办给辖区法院。
布控法院对拒不执行、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等情形,可根据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布控法院对已布控的车辆决定解除布控的,应及时作出法律文书报中院执行局,中院执行局接件后应立即移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第十四条 交警部门要求补充材料的,由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通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第十五条 辖区外法院提出执行事项委托要求查扣车辆的,经中院执行局审查同意后,移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审查。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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