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3宁波中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一辑)》的通知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

 

16.盖有技术资料专用章的工程分包、转包合同或工程款结算单,对所在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工程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有关工程结算的承诺对所在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答:单位印章通常有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不同的印章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功能。除有约定外,技术专用章应限于工程技术方面使用,故仅盖有技术资料专用章,而无其他人员的有效签字的工程分包、转包合同或工程款结算单,对所在公司没有约束力。

工程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有关工程结算的承诺,如对未付工程款承诺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应属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对其所在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17.设备安装合同纠纷适用承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建房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如果设备安装工程在建筑活动范围之内,或与建筑活动关系紧密的,由此发生的纠纷可以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相关法律。如与建筑工程没有关联,由此发生的纠纷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建房合同一般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的除外。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但并不排除该类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8.承包人系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他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如何处理?

答:该种情形在建筑市场比较普遍,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主动审查该内部承包合同是否为违法挂靠合同。如当事人主张或认可为违法挂靠,法院也不应简单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就予以认定,还需结合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但未明确违约金数额及标准的,如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如何计算违约损失?

答:属于约定不明,但如果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标准支持;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发包人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按照同类地段的房屋租金损失予以支持。

 

20.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后,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甲,甲以自己名义与乙签订分包合同,结算是在甲、乙之间进行,工程款也是由甲支付给乙,该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谁承担?

答:如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则分包合同中甲的权利义务由建筑企业承担。否则,分包合同系在甲、乙之间签订,结算也是在甲、乙之间进行,建筑企业并不是合同的相对人,该合同项下的款项也是由甲直接支付给乙,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

 

21.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已超过6个月,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烂尾楼工程中,因发包方拖延支付进度款,工程时停时做,已超过约定竣工日期6个月,起诉时尚未停工,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答:尽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将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已将人力、财力物化在建设工程之中,故应认定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项工程竣工系建设工程的其中一部分,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期限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整体竣工时间来确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烂尾楼工程中,引起工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竣工的原因往往在于发包方,因发包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施工方并没有违约行为,且工程也尚未停工,因此尽管已超过约定竣工日期6个月,施工方还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若在验收中发包人因质量问题要求施工人修复的,修复后发包人仍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因此而扣减工程款,后发包人使用该工程。之后施工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扣减工程款的,能否支持?

答: 修复后的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并不能因发包人之后使用该工程的行为而免除施工人的质量责任。本问题情况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可以要求承包人修复,如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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