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3宁波中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一辑)》的通知

四、其他

 

23.对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被告缺席或者并未提出,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予以适当减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这属于当事人的请求权,不是法院的职权。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并不是法院必须予以调整的依据。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予以适当引导。

 

24.当事人能否以损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对当事人能否以承受定金损失为代价解除合同,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有否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如无特别约定,定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定金罚则进行处理。如无约定,又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一方要求合同继续履行,且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确保合同的履行,不应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25.物上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调整?

答: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是以不动产物权转让为基础的物的利益请求权,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6.共有纠纷中,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物的前提是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项出现,重大事项出现具体应该如何把握和衡量?如夫妻双方都不主张离婚,但一方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另一方存在恶意行为即转移共同财产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可否分割?如一方已经转移了房产的权属,另一方共有权人能否主张无效?

答:重大事项除了离婚、继承析产等因素外,还应包括足以对共有关系产生影响的事项。婚内主张共有权的分割一般不应支持。如受让方为恶意的,共有权人可以主张双方恶意串通而转让行为无效,如受让方为善意的,作为共有权人的出让方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其他共有权人的损失可向出让方主张。

 

27.农村相邻纠纷案件中,原告方依据其已经建造的房屋主张权利(比如通行权),但没有产权权属证明,仅有审批手续,能否进行实体处理?

答:可以在审查审批手续之后予以处理,因为农村房产没有权属证书的情况大量存在,考虑到农村实际情况,为有效处理矛盾纠纷,不能仅仅因为没有权属证书而不做实体处理。

 

28.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土地委托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转包,村里将土地转包给种田大户耕种,种田大户在承租土地的同时需要承担缴纳农业税等法定的义务。在农村承包土地转包协议履行期间,政府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行为能否认定为情势变更而赋予承包方解除转包协议的权利?

答:合同履行过程中农业税虽因政策变化而免除,对承包方利益有一定影响,但并非是重大影响,也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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