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5浙江高院执行局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十)债权人申请对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应不应当准许?

答:要区分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如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必须提供主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否则不允许其参与分配。如债权人申请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应当允许。

 

(十一)债权人在主债务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先申请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使得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受偿比例降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的执行法院可在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后,对追偿所得予以执行,并在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中再次分配。

如果该保证人怠于行使追偿权,上述法院可按执行已决到期债权的方法(第三人无权对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提出异议)在保证人可追偿的数额范围内对其为之担保的主债务人予以执行,执行所得在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中再次分配。

 

(十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执行规定》第92条的规定,应通过其原申请执行法院向主持分配的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下同)的截止日期,为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工作日,或者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承受人的前一工作日。

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已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法院将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的前一工作日。

 

(十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1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即11.2的系数)。具体如何确定分配比例?

答:举例说明如下:

甲、乙、丙均申请执行丁,申请执行标的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在诉讼中,甲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丁的全部财产,后拍卖得款300万元。主持分配的法院决定给甲多分20%(即增加0.2的系数)。分配时,先计算出乙、丙的受偿比例(以A指代),确定系数1,再乘以(1+20%)得出甲的受偿比例。乙、丙受偿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甲债权200万元×A×(1+20%)+(乙债权300万元+丙债权100万元)×A =可分配金额300万元,由此计算出A =46.875%。则甲的受偿比例为46.875%×1.2=56.25%。

需要注意的是,当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大于可分配金额,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已经较高(达到83.34%以上)时,奖励的系数应视情降低,以免出现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分走全部款项或超额受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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