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七、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犯罪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

 

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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