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指导、浙江高院 2012090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4年6月28日 投稿邮箱pelu@qq.com 发表回复 热度14,361 ℃ 七、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犯罪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 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您可能感兴趣的: 2008120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107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20130427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2112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 页码: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