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1浙江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现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标准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

2013年1月1日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前,本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4000元。

 

第三条 以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5)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审理的简单海事案件,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四条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2)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3)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4)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5)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六条 小额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且由原告签字确认,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第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不单独编立案号,但应在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适用程序选项中勾选“小额诉讼程序”。

 

第八条 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明确告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第九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将驳回理由记入笔录或裁判文书。

 

第十条 经充分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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