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

[2014年3月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有效促进民间融资难和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化解,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二条 对依照《条例》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等民间融资组织的主体资格,要依法予以确认。

第三条 要从有利于统一审理、有利于党委政府整体调控、有利于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的原则出发,对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系列债务纠纷案件,可报请中院指定集中管辖,确保裁判尺度标准统一,债权公平得到清偿,矛盾纠纷统筹化解。

第四条 对民间借贷纠纷,要采取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等便民利民措施,畅通立案通道;对情况紧急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案环节,使案件尽快得到受理。

第五条 对《条例》规定应予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立案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按照《条例》的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条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民间融资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调解的作用,积极引导争议各方通过非诉途径解决;切实加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与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力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及时裁判。

第七条 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条例》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方式进行的合法融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以自有资金进行临时调剂发生的借贷行为,可作有效合同处理。

 

第八条 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有效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渠道。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在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受到公平对待。妥善审理企业定向债券融资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纠纷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

 

第九条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作为认定民间借贷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证据,赋予备案材料较高的证据效力。

 

第十条 要妥善审理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对超过司法保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可冲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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