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

第十一条 对争议各方利率约定不明、不合法或需要进行调整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发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温州指数”),可以作为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要谨慎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重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行为,坚决打击以逃废债为目的实施的虚假诉讼,有效促进诚信诉讼。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对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要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要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限,并将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情况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及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对涉及地下钱庄、高利贷衍生犯罪,要依法严厉制裁;对暴力讨债过程中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以及涉黑犯罪行为,要从严惩处,切实净化温州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未依《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有《条例》规定其它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要依托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平台,借助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力量,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专职机构主导、群众自主清理、法院协同配合”的民间融资纠纷协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重大民间借贷纠纷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财产处置工作,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市中院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经依法办理备案且履行公证手续的民间借贷合同,可直接赋予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准予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案件信息与民间融资征信系统的对接机制,让民间融资失信当事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积极促进温州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在审理因民间融资债务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要积极运用重整、和解程序,盘活债务人企业资产,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需要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要善于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

第十九条 在妥善审理民间融资案件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认真分析研究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发布“白皮书”等方式,完善管理漏洞,规范民间融资,净化融资环境。

 

第二十条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开展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通过选择典型案件进行“以案说法”,积极开展审判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和庭审直播活动,及时公布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处理情况等方式,引导民间融资主体依法有序参与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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