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6诸暨市中级法院关于严格限制刑事案件开庭期间安排被告人会见的若干规定

近来,我们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期间或者庭审后随意安排被告人会见他人,此类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极易产生安全隐患。为切实加强庭审安全,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严格限制开庭期间会见被告人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法院在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押解到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原则上不得安排被告人会见他人。

二、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安排会见,但仅限于被告人的近亲属:
(1)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
(2)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被告人系孕妇的;
(5)会见有助于做好民事赔偿工作的。

三、会见申请须在庭审开始前向审判长提出,并提供能够证明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件。是否允许应报刑事审判庭庭长决定。安排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会见,应当报告主管院长批准。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利用开庭机会安排被告人与他人进行会见。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应安排会见。一审或者二审的一个审判程序内只安排一次会见。一次只能安排一人会见,直系亲属会见时,如果有必要,也可同时安排二人会见。会见不得超过十分钟。书记员应当将会见的情况记录在卷。

五、会见时,应安排两名以上法警在场,法警应当将被告人押解至羁押室内,并将羁押室上锁。

六、会见时不得谈论案情,并严禁向被告人传递物品以及有关案件的信息。

七、庭审笔录校对与被告人会见应当分开进行。严禁同一被告人同时会见不同人员,严禁同时安排不同被告人进行会见。

八、港、澳、台籍被告人以及外国籍被告人的庭审会见程序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任何人员违反前述规定,安排被告人在开庭期间与他人进行会见的,或者利用会见机会传递物品、有关案件的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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