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5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于 伟

(2014年6月5日)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浙江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作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部署,引领浙江走进生态文明新时代。温州市委在贯彻省委全会精神时,明确要以“创建美丽浙江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为主载体,努力打造美丽浙南水乡,力争温州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省份重大、恶性环境污染事故接连出现(比如,山东地下水排污、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杭州富春江四氯乙烷泄漏等事件)。这显现出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形势日益严峻,加大环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要求刻不容缓。为有力震慑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等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浙江高院也在2014年5月出台了《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强调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省高院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以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2013年下半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下步工作安排。

一、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3年下半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共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4件。其中,偷排重金属废水32件,非法倾倒生产废酸2件。这34件案件主要分布在5个行业:电镀行业27件,皮革加工行业3件,金属标牌加工行业2件,冶炼、酸洗行业各1件。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上升态势明显。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上已经形成合力。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从2013年下半年的2件上升到2014年的32件;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从5人上升到61人。可以预见,随着全市“五水共治”工作的稳步推进,今后一段时间内,污染环境案件数量仍将处于持续增长态势。

二是犯罪手段愈发隐蔽。受利益驱使,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私设暗管或雇佣他人非法倾倒废水,甚至通过渗井向地下偷排废水等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排污口隐蔽难以发现,发现后面临检测难、鉴定难等取证问题,进而导致后续执法缺乏相应的客观依据。

三是共同犯罪比重大。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可能涉及生产、运输、倾倒等多个环节。比如,部分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另外,雇主聘用雇员从事电镀等生产,雇员直接非法排放废水。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于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由此导致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比例比其它犯罪更高。据粗略统计,全市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犯罪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数量为11件,占全部案件的32%(另有部分案件因被告人分案处理尚未计入)。

四是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是高发群体。由于社会普法存在一定盲区,导致大量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成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在被告人为自然人的犯罪案件中,本地农村居民有23人,外来人员29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5%和44%。此外,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被告人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有58人,占总人数的88%。不少被告人还存有“交了罚款就算不违法”、“以罚代刑”的错误认识,甚至在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业整顿后,仍擅自复工继续偷排。

二、下步工作措施

下步工作中,温州两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力争为温州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依法从重打击污染环境犯罪。2013年下半年至今,温州两级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66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平均刑期13个月,罚金15000元。为切实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严厉打击力度,温州两级法院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污染环境犯罪进行“严”打,有效遏制和减少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现象。第一,我院将出台《关于污染环境罪案件量刑实施细则》,在法定刑幅度内提高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基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危害后果、实际损失、影响程度等情节,处以相对更重的刑罚。第二,严格控制对污染环境犯罪分子缓、免刑的适用,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将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行业(如电镀、皮革加工)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对罚金刑的判处力度,及时采取冻结、查封、扣押财产等司法措施,确保罚金刑执行到位。充分发挥财产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着力解决“守法比违法成本更高”的尴尬局面,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第四,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其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犯罪分子死刑。

二是扩大污染环境犯罪打击范围。第一,从污染物的范围看,我们要打击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污染物不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还包括其他危险废物和有害物质。一审审结的34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均为非法排放、处置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打击范围仍较为单一。随着今后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有毒物质、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应定罪处罚。第二,从行为主体看,34件案件主要分布在电镀、皮革加工、金属标牌加工、冶炼、酸洗行业。今后,对于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直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明知他人无经营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及没有医疗废物回收和处置资格的个人或机构,非法收购、回收利用、处置医疗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均会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第三,从行为时间、次数看行为人在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不管后果如何,均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是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院与公安、检察、环保等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今后的工作中,温州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通过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判,总结分析污染环境犯罪的特点,发现环境监管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联合环保、财政等部门尝试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罚金、专项财政补助、环保行政罚款等纳入救助基金,对因受害人在环境污染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或因环境污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及时给予经济补助;建立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及时通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动态、共同分析案件查处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对策和机制。此外,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我们还将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各类证据,并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确保案件依法处理。

四是加强涉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温州两级法院将不断总结刑事审判工作经验,通过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相关行业人员参与典型案件庭审旁听、网上直播典型案件以及利用《法庭内外》、《法治在线》等法院宣传专栏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涉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共同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记者朋友们,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温州两级法院将通过有效惩治和防范污染环境犯罪,为推进美丽浙南水乡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们也期待,每一位公民都能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减少对环境的危害,积极举报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让我们共同努力,爱护美好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共同努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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