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XXXX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5:对未经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否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清算义务人承担,债权人是否也有举证责任,范围又如何?(桐庐法院、绍兴法院)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对《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解读意见(参见《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4辑),倾向于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解决中小企业股东利益保护问题,但如何具体操作,尚有待于实践中探索。应当注意的是,证明责任理论的通说将举证责任概念区分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中,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被认为是举证责任的本质。在这一观念引导下,强调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性和恒定性。举证责任倒置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对未经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慎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表述。法院仍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积极举证,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公平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问题16:作为房屋出租人的企业申请破产后,已经成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企业申请破产后,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如何?(杭州余杭法院)

对于破产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置,对于正在履行的合同,管理人根据有利于破产财产增值的原则,可以决定解除,但依据民法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通过变卖实现房屋价值不一定要破除房屋租赁。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平衡,对合同解除后的利益格局进行考量,既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后予以出卖,也可以考虑连同租赁客户一起转让。

 

企业法人破产清算程序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具体程序操作上具有相似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五条明确,“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就产生争议约定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该《纪要》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强制清算程序准用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内容。企业法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对订有仲裁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案件主管权和诉讼管辖权问题可参照前述《纪要》的原则确定。

 

问题17: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后,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票据诉讼时,是否要撤销原除权判决?(杭州中院、台州中院、温州中院、杭州下城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利害关系人一旦提起票据诉讼,原除权判决即视为撤销,无需另行判决撤销原除权判决。否则,除权判决无论是在票据诉讼程序还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撤销,均会出现逻辑上的悖论:如在票据诉讼程序中撤销,因票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可以在普通程序中撤销其他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0日发布法发[2002]13号《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据此,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撤销原除权判决,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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