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建设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是国家海洋经济发展和区域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是我省统筹陆海、扩大开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战略举措。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和《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司法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明确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法院依法保障和服务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扣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统筹发展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民生保障、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以舟山群岛新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为重点,准确把握发展海洋经济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司法服务,努力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环境。

2.确立工作原则。要积极应对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挑战,更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措施。在法律框架内,只要是有利于落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有利于创新海洋开发管理体制,有利于发展海洋经济现代产业的一切举措,都要给予公正公平的司法保障,都要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具体而言,要确立以下工作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要充分认识发展海洋经济的重大意义,强化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紧紧围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全面建成海洋经济强省这个工作重心,科学部署和全面谋划法院工作。要通过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协调各方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坚持开拓创新的原则。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涌现。各级法院要加强调研,提高预判和处理新类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及时建言献策,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提供前瞻性的参考意见。同时,各级法院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在法庭设置、队伍建设、审判方式、调解模式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以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新需求。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要强化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识,全面加强涉海民商事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以及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协调配合,构建符合海洋经济发展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对确实难以调解的案件,要及时判决,定分止争,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和引导功能。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全面司法保障

3.依法突出对三大重点工作的司法保障。切实加大对舟山群岛新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和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的司法保障力度,对所涉纠纷做到优先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引导规范相关民事行为,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确保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4.准确把握“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布局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各级法院应当立足本辖区在全省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司法重点和难点问题,根据辖区的案件特点开展工作,提出对策,保障当地优势行业成长,服务当地新兴产业发展,及时有效地满足各辖区的不同司法需求。

5.依法加强土地要素保障。重视海洋开发中涉及国有和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征收征用等案件的审理,依法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落户中的合法、合理用地需求。准确适用《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应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实施对各级法院审判职能带来的新挑战。对于土地开发中新旧规划冲突所引发的民事、行政纠纷,要及时调整裁判思路,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依法加强海洋资源保障。依法保护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序利用,妥善审理好重点涉海工程、海洋保护、海洋能源等项目纠纷,保障航道、锚地、环保、防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用海(岛)需要。认真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妥善处理渔民养殖用海确权等纠纷,确保海域使用合法有序,保障海洋功能规划的实施。慎重审理海域使用权转让案件,促进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重视对我省无人岛开发过程中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做好相应的审判准备工作。

7.鼓励和保障金融创新。依法支持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创新金融产品,促进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构筑海洋经济金融支撑体系,满足海洋经济相关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妥善审理涉及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保税港离岸金融试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风险投资、船舶融资、金融租赁、期货套期保值等新类型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或现有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融资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推动航运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

8.合理保护民间融资渠道。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正确认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鼓励涉海企业依法发行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扩大直接融资比例。鼓励建立涉海产业发展基金,建立渔产品抵押贷款制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融资市场的正常有序。引导民间资本合法有序地参与海洋经济重大项目、进入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依法保护涉海企业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等区域资本市场新型融资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

9.重点推动航运物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海洋运输和港口物流案件,正确处理海铁联运、第四方物流等新型物流组织中产生的纠纷,准确界定不同运输区段、不同物流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效规范集装箱、大宗散货和相关物流服务贸易的经营行为,支持港口物流和多式联运的协调发展,依法理顺海陆集疏运网络运作机制,促进现代国际航运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妥善审理国际贸易纠纷,特别是国际经济合作和海洋开发投资领域发生的各种纠纷。准确适用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公约等规范相关企业在货运代理、货物买卖、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等环节的经营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外贸经济市场秩序,促进外向型海洋经济发展。

10.依法保障船舶工业、临港工业的稳步发展。妥善处理船舶制造、买卖、融资、经营等纠纷,准确界定合同性质和效力,依法支持船舶管理和承租市场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依法审理涉及船舶企业联营、兼并、重组、改制等案件,保障船舶制造基地的建设,加速推进装备自主化、集群化、高端化,形成现代船舶产业链。审慎处理临港产业规划、建设发展中引发的相关案件,引导临港工业的有序开展。

11.保障海洋科技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现有产业转型升级。要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推动海洋经济不断创新。加强专利司法保护,准确解释权利范围,加大对船舶制造、海洋产业等领域核心专利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识别性标志权的保护,规范竞争秩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品牌经济发展。依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技术成果流转和应用,降低研发和成果转化风险,减少交易成本。

要围绕国务院和我省产业振兴规划,加强对海洋新兴产业和临港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司法引导。妥善审理好涉及新兴产业基地建设、高端船舶技术装备、海水淡化技术装备、海洋生物制药、海洋风能潮流能开发利用、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等国家级项目的案件。保护我省传统特色产业、优势行业,为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12.推动现代渔业快速发展。积极审理涉渔纠纷,尊重渔民生活和渔业生产习惯,慎用渔船扣押措施,保证正常的渔业生产。依法处理渔船承包、渔业合伙、滩涂养殖、水产品深加工等纠纷,推动优势水产品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打造国际一流的水产品加工出口基地,发展生态、高效、品牌渔业,促进渔业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休渔期解决渔民纠纷,听取渔业主管部门、渔民代表意见,服务沿海渔业、渔村发展,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13.鼓励海洋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妥善审理好滨海旅游案件,重视研究解决岛际旅游,邮轮、游艇、探险等高端旅游,以及旅游代理、旅游保险、酒店管理等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有效地化解旅游纠纷案件,优化旅游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和促进我省海洋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业的发展。

14.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围绕“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积极开展水资源公益诉讼等有益尝试。依法审理海洋污染案件,对因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航运、生产、作业中的海洋污染,陆地污染源引起的海域污染等案件,要切实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切实保障实现我省海域清洁的战略目标。

15.保障海洋经济示范区的民生建设。认真审理海洋开发中的劳动争议、社会保障、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案件,加大对失地农民、失海失涂渔民、分流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大力拓展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完善远程办案、巡回审判、速裁机制等做法,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了解、参与、监督司法。扎实推进诉前调解、诉讼指引、判后答疑、司法救助、诉讼费缓减免、执行救助等制度,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16.维护海洋经济示范区的稳定和谐。全力维护海洋开发地区的社会安定和谐,密切关注征地拆迁、滩涂围垦、淘汰产能、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社会矛盾,慎重处理涉及海洋开发的敏感案件,着力加强群体性诉讼的预警,完善突发事件联动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破坏海洋开发、污染海洋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深入推进“平安浙江”创建工作,切实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三、完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司法保障海洋经济发展水平

17.创新审判工作制度,夯实保障工作基础。各级法院要解放思想,推进涉海审判工作机制和制度创新,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涉海案件。争创司法服务品牌,建立全省法院服务海洋经济的工作网络,在优化服务上出新招、求实效。加强审判管理,严格落实审判执行质量效率评估考核机制,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涉海审判工作制度。

18.健全审判组织,完善审判格局。根据各地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情况,省高级法院将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继续向最高法院争取下放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同时,根据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辐射面广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派出法庭、巡回法庭、法律服务站(点)、涉海案件专门合议庭,整合审判力量,发挥资源优势,优化审判格局。

19.完善涉海案件立案管辖、审执协作制度。加强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协调处理好地方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程序中的分工配合。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中可能产生的新类型纠纷的管辖研究,有效预防并妥善解决管辖不明、管辖争议及管辖异议等问题,促进各法院之间的积极互动。

20.落实重大涉海案件通报制度。各级法院应畅通信息渠道,及时通报涉及海洋经济的重大敏感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情况,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妥善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海洋开发工作大局的敏感事件。凡涉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均应及时向上级法院层报,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海洋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对策,实现信息共享。

21.建立审判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与党委、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党委、政府的规划部署和海洋经济发展状况,密切关注各项可能影响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影响海洋经济发展的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与行业协会、商会等联络与沟通,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司法保障实效

22.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法院要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建立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门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做到层层落实,上下联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统筹协调全省法院司法保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23.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形象。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公正廉洁为民的高素质涉海审判法官队伍。着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廉政建设,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注重司法作风和能力建设,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制定科学长远的审判队伍培养规划,积极引进涉海审判高端人才,为服务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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