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2浙江高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定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院立案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

 

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促进人民法院提高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收集相关证据。

本条所称的证据限于书证。

 

第二条申请调查令的申请人必须已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第三条在立案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限于下列与起诉条件有关的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

(三)其他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第四条申请调查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正在审查立案案件的当事人;

(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三)申请人已委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本案并提交相关手续;

(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五条申请调查令的案件应当进行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立案法官制作调查令,交庭长签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口头告知不予准许的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并且可能侵犯该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三)与本案无关的;

(四)其他不适合签发调查令的。

 

Print Friendly, PDF & Email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