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xxxx浙江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征求意见稿)

21、当事人约定的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能否对抗产品保质期(慈溪法院)。

意见一:质量异议期限与产品保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质量异议期限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 必须在该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所谓产品保质期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异议期针对的是产品交付时的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约定。产品保质期针对的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否维持一定的质量标准。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时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因为买受人未在质量异议期限提出质量异议而视为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卖人无需对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该标的物不能在产品保质期内维持一定的质量标准,出卖人仍需根据其承诺向买受人履行修理等义务。

 

意见二:保质期本质上也属于质量异议期。《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期间“约定检验期”、“合理期间”、“两年”、“质量保证期”都是质量异议期,都在于限制出卖人通知瑕疵的法律行为。对于约定的检验期和约定的保质期,应当优先适用。

 

22、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由被告签字经手的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被告(个人)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并提供其系某公司的办事处负责人等证据,应当如何认定合同主体。(慈溪法院)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书面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主体,则需审查被告(个人)在送货单、对账单上签字时是否表明了其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如果送货单上已经表明了收货人系单位,且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单位办事处负责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个人)的签字系职务行为。如果送货单上未表明收货人系单位,即使被告(个人)举证证明其签收货物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个人)的签收行为也属于间接代理,在被告(个人)向原告披露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原告享有选择权,可以向被代理人即单位主张,也可以向被告(个人)主张。

 

23、买卖合同的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由建设方向买方付款后确定”,卖方起诉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抗辩称建设方未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具备而不付款。此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设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有效?(西湖法院)

意见一:付款期限“由建设方向买方付款后确定”,是指付款期限需在建设方向买方付款后再行确定,并未明确付款期限,应属双方约定不明,卖方不能以此抗辩付款条件未具备而不付款。

意见二:付款期限“由建设方向买方付款后确定”,是指付款期限需在建设方向买方付款后再行确定,虽然并未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但根据双方的本意,付款期限必定在“建设方向买方付款”之后,因此,在建设方未向买方付款前,买方当然有权拒绝向卖方付款。至于举证责任,根据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如买方抗辩称建设方未付款,当然无需举证,应由卖方承担举证责任。

意见三: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由建设方向买方付款后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对卖方的付款请求权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因为其是双方对付款期限的约定,而不是对能否付款、是否付款进行约定。期限是将来一定会到来的,也即卖方在期限届至时必须付款。但如果建设方一直不向买方付款或建设方因破产等原因致付款不能,则付款期限将一直无法确定,卖方将一直不能向买方主张权利,这显然不符合双方的本意。因此,应将双方的约定理解为在建设方实际向买方付款或者建设方应当向买方付款期限届满后,卖方即可要求买方付款。对于建议方付款或建设方与买方约定付款期限的事实,应由卖方承担举证责任。

 

24、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纠纷,买卖双方经结算后由买方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同时在欠条尾部还加了一句“如没有还清,由出卖方提起赔偿经济损失”,现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同时,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按月利率10‰的损失。该请求是否支持?(常山法院)

对于金钱债务的延期履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故买方未按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支付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支付货款的同时,赔偿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利息一般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买方要求按月利率10‰计算,缺乏相应的依据。

 

25、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债权凭证?要求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诉讼请求?法院能否以判决的形式判令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抗辩而拒绝支付货款或加工费等,如何处理?发现没有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海盐法院)

(1)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认定货物交付的事实,故增值税发票单独不能作为债权凭证。(2)开具增值税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卖方向买方交付增值税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可以作为诉讼请求。(3)法院可以民事判决的形式判令被告交付增值税发票。(4)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开具或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的,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抗辩而拒绝支付货款或加工费的,可支持其抗辩理由。如合同中未作约定,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货款或加工费等主义务的履行,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或向税务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5)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法院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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