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和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的批复》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的请示》、《关于请求指定瑞安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的请示》、《关于请求指定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有关精神,同意在你院和瑞安市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 要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好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方案,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并及时向上级法院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2. 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开展此项工作,请求党委和政府解决审判工作所需的人员及装备,改善司法条件,为此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3. 要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注意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衔接;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调发展。
  4. 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刑事、行政审判庭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就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此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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