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高法民一〔20135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近期我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201411日后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侵权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201411日前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一审案件、201411日后受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执行的,不予准许。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312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

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答: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四、误工费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答:误工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本公式系按日历天数计算。虽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年工作日为250天、计薪天数为261天。但261天计薪天数为基数得出的日平均工资标准相对应的误工期间不能连续计算,必须扣除其中的节假日、双休日。经实际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并无明显差距。因此,基于标准化、简易化和可操作性考虑,误工天数统一按日历天数计算。

五、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六、护理费应如何计算?

答: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

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多处损害并构成不同伤残等级的,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

答: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据此,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

人民法院可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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