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1浙江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十二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小额诉讼案件庭审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第十三条 经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 小额诉讼案件视情可在法庭、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

 

第十五条 立案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但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结案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将调解笔录复印件加盖原件核对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第十六条 应当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转换。审理过程中发现确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向其他程序转换。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裁定书。

 

第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仅记明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要点、裁判主要理由、给付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由该人民法庭执行。

 

第二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第二十一条 2013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照一般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Print Friendly, PDF & Email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