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0浙江高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二、积极提供法律指导,有效预防和减少涉“三改一拆”行政争议的发生

 

4.主动为“三改一拆”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主动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得点是协助当地政府依法细化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办法,明确违法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以及权利救济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5.梳理分析涉“三改一拆”的法律规范依据及相关实务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全面梳理涉及“三改一拆”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规范,汇编典型案例和实务问题,通过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协助行政机关进行预判与分析,通过联合汇编法律规范手册、法律问题解答等形式为“三改一拆”的具体操作提供法律指导。

 

6.落实强制执行执法主体及“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对城乡规划区内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又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由有权行政机关按照《城乡规划法》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自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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