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0浙江高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三、妥善化解相关行政争议,为有效推进“三改一拆”工作树立良好导向

 

7.依法受理涉“三改一拆”行政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三改一拆”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三改一拆”纠纷,要妥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化解争议。对符合法宝受理条件,但案件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不宜简单通过行政审判进行合法性审查评判的,可以通过诉前登记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先行协调处理,或通过诉前协调妥善化解;协调不成的,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受理。

 

8.依法及时审理涉“三改一拆”案件。对于已经依法受理的涉“三改一拆”案件,要在审判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效率意识,强化节点管理,优化办案流程,缩短审理期限,一般应在法院审限内办结。试点法院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9.依法严格审批先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准许。但对情况紧迫,存在严重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在建项目进度、明显无理阻碍施工等情形的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案件,人民法院在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可先予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10.依法妥善选择裁判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综合考量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状况及其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影响等因纱,注重分析甄别当事人实质利益诉求,依法审慎选择裁判方式,通过个案的依法裁判为“三改一拆”的推进树立正确导向。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把协调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对于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加大协调力度;经协调未达成合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力求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交果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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