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0浙江高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四、认真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有力保障“三改一拆”高效推进

 

11.依法受理审查涉“三改一拆”强制执行申请。对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三改一拆”生效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审查。对行政行为合法且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及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而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立即受理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裁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裁定确定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对于确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案件,可指导行政机关通过协调、撤回申请等方式妥善处理。

 

12.全面推进“裁执分离”工作机制。根据《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规定,对国土资源、林业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为罚案件,全面推进“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对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充分运用“裁执分离”机制,妥善化解拆除违法建筑积案。

 

13.依法执行涉“三改一拆”行政决定。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类等财产罚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在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应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充分利用“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等手段执行;在全面推行“裁执分离”机制的基础上,对个别重大违法典型、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执行案件,在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并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的,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对被执行人阻挠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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