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0浙江高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五、加强互动、健全机制,为“三改一拆”工作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14.建立司法行政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可作为“三改一拆”工作联系单位进一步健全与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联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组织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共同研究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5.健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建立由人民法院及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行政争议协调机制,合力协调化解“三改一拆”中出现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法院对提交协调的案件,要提出针对性的协调方案,行政机关对法院提出的案件协调化解方案未积极支持配合,导致案件被依法判决败诉的,法院可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16.合力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存在信访风险的涉“三改一拆”案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涉“三改一拆”案件应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17.加强司法建议及司法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涉“三改一拆”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存在漏洞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专题报告或情况反映等形式向行政机关进行反馈,帮助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并提出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可选择有影响力、代表性的行政诉讼、非诉强制执行典型案例在省内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对重点案件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掌握舆论主动。

 

18.建立终审案件信访通报移送制度。当事人对涉“三改一拆”案件终审裁判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经复查驳回后,当事人仍申诉上访的,由终审法院将信访情况通报移送属地县(市、区)政府。法院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信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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