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刑事审判部门:
现将我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三庭。
如该规定中所涉及的问题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以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为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1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庭前会议的任务:提高庭审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 在开庭以前,人民法院对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问题,可以向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不得作出实体裁决。
二、庭前会议的范围
第四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或者提出其在客观上无法收集而申请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材料);
(五)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及对于对方提出的拟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的名单是否有异议;
(七)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八)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九)是否进行证据展示;
(十)是否申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先行调解,或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审理将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审理迟延,而申请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一)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人民法院已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不宜召开庭前会议。
第七条 下列情形,被告人应当参与庭前会议:
(一)被告人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
(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
(三)申请证据展示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方参加的;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