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鉴〔2016〕2号
为适应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浙高法办〔2016〕40号)第九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向省外法院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备案履职的邀请,并就以下事项通告如下: 阅读全文
浙高法鉴〔2016〕2号
为适应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浙高法办〔2016〕40号)第九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向省外法院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备案履职的邀请,并就以下事项通告如下: 阅读全文
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
浙高法〔2013〕3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为适应我省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