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相关单位

20141020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规则(试行)》

甬北检发〔2014〕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贯彻落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阅读全文

20141219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的规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现将《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  阅读全文

20150217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甬仑法〔2015〕15号

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促进公正司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阅读全文

20181229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

杭检发诉一字〔2018〕158号

为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庭审效率,构建良性的控辩审关系,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征求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意见,就控辩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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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2012年9月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2012年9月11日印发,浙检诉二〔2012〕4号)

为引导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改革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审查起诉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引。 阅读全文

20140710浙江省公安厅《适用〈关于依法处理进京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意见》

浙公办〔2014〕153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2014年4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理进京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14〕63号)下发后,针对各地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厅法制总队起草了《适用〈关于依法处理进京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各地,供工作中参照执行。    阅读全文

2015070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

高检诉〔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公诉实践经验,在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同时,研究制定了《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这对于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验证,引导公诉人员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运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该《指引》转发你们,供参考借鉴。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2015年7月3日 阅读全文

20151223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印发《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

浙鉴协〔2015〕15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2015年7月9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 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9位司法鉴定相关专家在杭州召开会议,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涉及肢体丧失功能伤残 程度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2015年10月15日至16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召开专题会议,对浙江省历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 研讨会《会议纪要》内容进行整合,并与前述会议研讨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征 求社会各界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多次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进行沟通完善,形成定稿。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一届二次 常务理事会议对《规范》审议通过。

同时,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三期评定”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等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浙鉴协〔2015〕9号)自《规范》施行之日起废止。

请各司法鉴定机构于2016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