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检发民字〔201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3月8日 阅读全文
浙检发民字〔201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3月8日 阅读全文
高法民一〔2016〕2 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省高院民一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阅读全文
高检诉〔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公诉实践经验,在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同时,研究制定了《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这对于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验证,引导公诉人员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运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该《指引》转发你们,供参考借鉴。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2015年7月3日 阅读全文
编者注:20150616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号推送时间,据网友反映发文时间也是近期,准确发文时间未知,特此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