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0浙江省公安厅《适用〈关于依法处理进京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意见》
浙公办〔2014〕153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2014年4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理进京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14〕63号)下发后,针对各地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厅法制总队起草了《适用〈关于依法处理进京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各地,供工作中参照执行。 阅读全文
浙公办〔2014〕153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2014年4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理进京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14〕63号)下发后,针对各地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厅法制总队起草了《适用〈关于依法处理进京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各地,供工作中参照执行。 阅读全文
(2012年9月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2012年9月11日印发,浙检诉二〔2012〕4号)
为引导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改革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审查起诉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引。 阅读全文
浙公通字〔2015〕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开展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信息的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有效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省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阅读全文
高检诉〔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公诉实践经验,在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同时,研究制定了《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这对于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验证,引导公诉人员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运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该《指引》转发你们,供参考借鉴。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2015年7月3日 阅读全文
甬仑法〔2015〕15号
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促进公正司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阅读全文
杭检发诉一字〔2018〕158号
为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庭审效率,构建良性的控辩审关系,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征求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意见,就控辩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提出以下意见:
阅读全文(2014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阅读全文
浙人社函[2015]62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行业统筹单位,省级 各单位,中央部署在杭各单位: 阅读全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浙江地区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发生以下重大调整: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