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浙江高院

201404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阅读全文

2018012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规范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的意见

(浙检发诉三字〔2018〕1号,2018年1月23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质量,落实“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阅读全文

2015122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为加强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现将我们调研中收集到的有关问题梳理汇总解答如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阅读全文

201312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高法民一〔20135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近期我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201411日后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侵权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201411日前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一审案件、201411日后受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执行的,不予准许。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阅读全文

2018070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权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日前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会议纪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刑一庭、省检察院公诉三处、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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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17〕1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醉驾”入刑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大批“醉驾”犯罪案件。2012年9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规范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了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省委政法委于2016年组织了调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调研基础上又多次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了新的会议纪要。现将该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阅读全文

201311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阅读全文

201308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中合同相对人的识别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2013年8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下发了《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中合同相对人的识别规则》(以下简称《识别规则》),以期统一该类合同中合同相对人的识别标准,进而统一案件的裁判尺度。本文就《识别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供大家参考。 阅读全文

2018121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 健全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严格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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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

浙高法〔2017〕9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统一户籍登记制度的改革,各地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在此类纠纷中仍然沿用城乡“二元化”的赔偿标准还是统一适用城镇标准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部分中基层法院出台了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完全相符的规定或意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司法裁量标准的统一和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的推进。为统一全省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并兼顾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统一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遵循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合理扩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发我院制定的《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