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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6诸暨市中级法院关于严格限制刑事案件开庭期间安排被告人会见的若干规定

近来,我们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期间或者庭审后随意安排被告人会见他人,此类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极易产生安全隐患。为切实加强庭审安全,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严格限制开庭期间会见被告人作如下规定: 阅读全文

20180207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的会议纪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金融领域的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近年来涌现出的各类骗取贷款的行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为落实和贯彻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7年9月3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特召开绍兴市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次专题座谈会,就浙江省会议纪要的精神和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探讨。

该次座谈会依据绍兴地区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从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保护的法益等方面进行切入,确定了判断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是否安全的两个标准,达成了罪与非罪的四项共识,同时也明确了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放贷的罪责标准。为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与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也为刑事、民事两大司法实务线统一法律评价口径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2018年2月7日该座谈会会议纪要面向各单位正式印发并施行,本文附会议纪要全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文件

绍 兴 市 公 安 局

绍公通[2018]1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现将《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 民 检 察 院

绍 兴 市 公 安 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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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6绍兴市中级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日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阅读全文

20180207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的会议纪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金融领域的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近年来涌现出的各类骗取贷款的行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为落实和贯彻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7年9月3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特召开绍兴市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次专题座谈会,就浙江省会议纪要的精神和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探讨。 阅读全文

20160708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会商纪要》

为落实省司法厅和省高院全面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协力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要求,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日前,衢州市司法局与衢州市中院在市级层面率先联合出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执业监管,规范执业活动,着力提升司法鉴定保障审判活动水平。 阅读全文

20161207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

金中法【201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9号)的要求,自2016年11月1日零时起我市取消“农业”与“非农业”二元制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鉴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就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阅读全文

20140718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

注|非原文
来源|陈淦法律团队微信公号

文件主要内容有:

1、审理此类案件要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犯罪数额和数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犯罪手段、造成的恶劣影响等,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 阅读全文

20160501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年,167.49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年,80.94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19.7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80.9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 阅读全文

20110627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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