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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0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1.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情形外,一般不应仅以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房屋权属证书虽系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未取得产权证并不意味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 阅读全文

20130718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

一、受理

1.城乡规划类案件中恢复原状等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城乡规划领域中,城管部门作出的“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能否申请法院执行?有观点认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规定城管部门仅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执行权,对“改正”或“恢复原状”等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对“破墙开店”、“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则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阅读全文

20120705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1.肇事车辆的车主和驾驶员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致使车主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查清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答:肇事车主和驾驶员怠于应诉,致使两者法律关系无法查清时,由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

2011110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仅为两类,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公司股东。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公司职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可不予受理。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