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审判指导

20140512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及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会议精神,推进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充分调动和发挥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中促成调解结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将《关于建立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及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市中院民一庭和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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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营改增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问题的会议纪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改增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解决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被执行人(特指债务人企业,下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其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而无法过户的问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温州地方实际情况,就执行程序中司法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所涉税费征缴及过户问题进行了沟通和研讨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阅读全文

20141114江浙沪皖四高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的协议》

来源|良翰房地产诉讼(微信号:Real_Property_Lawyer)

注:非文件原文,有原文的朋友欢迎给我们供稿,投稿邮箱pelu@qq.com

11月14日,浙江、江苏、安徽、上海四地高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的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此次,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将把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江浙沪皖地区联接起来,通过及时、有力的执行,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为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阅读全文

2015090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召开之后,齐奇同志主持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调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积极作用,省高院各部门根据党组会议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和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日前省律协走访省高院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印发给省各级法院。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沟通机制,严格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着力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律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阅读全文

20130820浙江高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发〔20135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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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建设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是国家海洋经济发展和区域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是我省统筹陆海、扩大开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战略举措。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和《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司法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阅读全文

20140724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予以贷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丽水中行各县(市、区)支行: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以下简称丽水中行)“拍卖通”相关贷款业务情况,就丽水中行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丽水中院)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予以贷款有关问题,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阅读全文

20151216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公告 》

公  告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工作。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原由衢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仍由原管辖法院负责办理。
三、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管辖法院审理。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