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宁波中院

20160118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我市民商事案件审理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实施细则(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现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的《关于在我市民商事案件审理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阅读全文

20151117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三)》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三)》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供审查执行中参考。如今后最高院、省高院对相关问题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中院行政非诉审查庭联系。联系人谭星光,联系电话 87848123。 阅读全文

20151119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五庭。

如《解答》中所涉问题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为准。 阅读全文

20151106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甬中法〔201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阅读全文

2015102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尊重律师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尊重律师的若干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基层法院、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阅读全文

20150909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未决羁押期间表现的评定及其与减刑、假释关联的意见》

一、根据《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浙高法〔2012〕186号)第6条第二款规定,罪犯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服刑期间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得分是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对罪犯在看守所未决羁押期间的表现,参照第一款规定,根据考核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予以综合评定,评定结果移送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作为减刑、假释时的参考依据。 阅读全文

20150918浙江余姚法院关于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刑事案件的意见

为更好地把握执行中有关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阅读全文

20150519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问题一:关于轮候查封期限的起算   

所谓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列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轮候查封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查封,查封期限指查封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因而轮候查封无可以起算的期限,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限应当自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之时起算。为让协助单位不产生歧义,可在轮候查封裁定中载明“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 阅读全文

20150720宁波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印发《关于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精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更好地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化解申诉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关于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市中院立案二庭、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和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