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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构建良好金融生态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十项措施》

为强化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优化我市金融环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司法服务保障我市构建良好金融生态十项措施: 阅读全文

20170113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及上级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阅读全文

2016082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司(2016)8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市)司法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和减少纠纷中的作用,现就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阅读全文

2016070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出台 《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3月31日,省高级法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出台《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6〕7号)。 阅读全文

20160524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财产保全担保相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上级法院相关保全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对《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制度的若干规定》(慈法发〔2014〕50号)第七条作如下调整: 阅读全文

2016050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

(2016年5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33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以下简称执破衔接)工作,在总结司法经验基础上,就相关问题纪要如下: 阅读全文

2016020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审查、实施工作流程的若干规定》

为 进一步依法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法〔2014〕117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全操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杭中法 (2003)9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阅读全文

2015102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尊重律师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尊重律师的若干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基层法院、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阅读全文

2015080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浙高法办〔2015〕4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赔偿委员会。 阅读全文

2015082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

浙高法办〔2015〕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加强诉讼财产保全,减轻财产保全申请人负担,促进案件审理和执行,根据《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法〔2014〕117号) 要求,经研究,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予以认可,并自通知 收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六个月。试行期间,请加强沟通,建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互信机制,进一步完善担保方式。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高院。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