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
浙高法〔2017〕9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统一户籍登记制度的改革,各地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在此类纠纷中仍然沿用城乡“二元化”的赔偿标准还是统一适用城镇标准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部分中基层法院出台了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完全相符的规定或意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司法裁量标准的统一和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的推进。为统一全省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并兼顾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统一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遵循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合理扩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发我院制定的《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