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检发民字〔201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3月8日 阅读全文
浙检发民字〔201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3月8日 阅读全文
浙司〔2016〕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阅读全文
浙律协〔2016〕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已经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市律协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律师事务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6年7月4日 阅读全文
浙高法办〔2016〕4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阅读全文
浙司〔2016〕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是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关于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阅读全文
浙高法鉴〔2016〕2号
为适应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浙高法办〔2016〕40号)第九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向省外法院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备案履职的邀请,并就以下事项通告如下: 阅读全文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现将《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本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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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鉴协〔2015〕15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2015年7月9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 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9位司法鉴定相关专家在杭州召开会议,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涉及肢体丧失功能伤残 程度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2015年10月15日至16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召开专题会议,对浙江省历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 研讨会《会议纪要》内容进行整合,并与前述会议研讨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征 求社会各界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多次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进行沟通完善,形成定稿。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一届二次 常务理事会议对《规范》审议通过。
同时,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三期评定”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等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浙鉴协〔2015〕9号)自《规范》施行之日起废止。
请各司法鉴定机构于2016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阅读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尊重律师的若干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基层法院、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阅读全文